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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外事活动所得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来源:中华PVC网  |  日期: 2008-3-18

  【发布单位】化工部
  【发布文号】(85)化情字第621号文发布
  【发布日期】1985-07-20
  【生效日期】1985-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化学工业部外事活动所得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1985年7月20日以(85)化情字第621号文发布)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外事活动日益频繁,从国外带回的资料日益增加。为加强对这类资料的管理,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部指定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为外事活动所得资料的统一归口管理单位。

 二、管理范围
  1.由部及直属单位组织或参加的出国考察、国际会议、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所得的技术资料。
  2.部及直属单位接待来华技术交流、座谈、讲学等资料。
  3.联合国有关组织,国际科技组织交给部的资料。
  4.外国公司给部的资料、手册等。
  5.中国化工学会及化工行业协会得到的国外技术资料。

 三、资料种类
  包括图书、手册、文献、样本、样品、幻灯片、电影片、磁带、录像带、会议预印本等。

 四、外事局要积极配合情报所共同负责资料搜集工作。

 五、外事局负责组织参加外事活动的负责人对所获得的资料进行登记造册,连同技术资料一并交情报所,情报所要保存一套完整的资料。

 六、如果所获得资料仅有一份,原件交情报所保存,参加外事活动的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由情报所免费提供复制件。

 七、情报所应将得到的资料及时分类上架,将其中有价值的资料以文摘或目录形式及时报道,提供全国有关单位使用。

 八、参加外事活动的代表团(组),均应指定专人认真负责编写技术总结。一般应在外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完技术总结,经代表团(组)技术审核,文字、图表、附件等要符合出版要求,由该团(组)负责人签字,交情报所组织印刷出版。

 九、各代表团(组)在国外收到资料,如需要邮寄回来,请直接寄北京安外化工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资料室。( The Scientific & Technical InformationRescanch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Chemical Industry Po.Box 1410, Beijing,China)。

 十、参加外事活动的代表团(组),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外事局和情报所要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如发现有不交或少交资料者,要酌情处理。为确保上述资料能归口管理,外事局将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79年10月31日以〔79〕情字第1311号文发布的《关于外事活动所得技术资料的管理办法》同时度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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