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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
来源:
中华PVC网
| 日期: 2008-6-20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新法在已有版本基础上做出了大幅修订,适应了新时期水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也对化工行业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
水的清洁性、安全性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质量密切相关。但目前我国水环境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为此,新版《水污染防治法》针对目前水污染状况提出了很多具体监督、管理、解决办法。
一是首次以法律规定形式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地位。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表明我国已迈出了以法律法规推动和保障水环境保护进入经济社会发展主干线、主战场的关键一步,奠定了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基础。
二是在工业水污染防治上制订了明确的条款。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企业应当采用清洁工艺,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加强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的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过量施用造成水污染;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应有应急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体污染等。
三是细化和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体系。新版《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补偿机制、排污许可制度、区域限批制度、行政代执行制度、水污染损害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等法律地位,从而使得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四是明确了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
五是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罚款幅度普遍提高,取消了对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超过标准的、排污超过总量指标的、私设暗管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明确了有关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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